合肥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管理,促進建筑業新技術在工程中的廣泛應用,推動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新技術是指建設部推廣的“建筑業10項新技術(2005)”,即地基基礎和地下空間工程技術、高性能混凝土技術、高效鋼筋與預應力技術、新型模板及腳手架應用技術、鋼結構技術、安裝工程應用技術、建筑節能和環保應用技術、建筑防水新技術、施工過程監測和控制技術及建筑企業管理信息化技術10個大類。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肥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即合肥市市級“科技示范工程”,是經企業申報,市建設委員會組織審核并通過立項的工程。合肥市建筑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既可以是應用了多項新技術的綜合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項(子項)新技術應用水平突出的單項示范工程(合肥市××示范工程,××參照“建筑業10項新技術(2005)”中新技術的有關名稱)。
第五條 合肥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立項條件:
(一)新開工程、建設規模大、技術復雜、質量標準要求高、社會影響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業建設項目。
(二)綜合性示范工程采用六項(包括六項)以上建設部推廣的“建筑業10項新技術(2005)”(其中可含1項先進適用技術)。單項示范工程必須是某一項(子項)新技術應用水平十分突出的項目。
(三)有切實可行的創建計劃和創建目標,在三年內完成申報的全部新技術內容。
(四)應用新技術在縮短工期、降低勞動強度、提高工程質量方面作用明顯,可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在工程開工一個月內向市建設委員會報送《合肥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立項申請書》(申報書格式見附件1,一式三份),三縣區域內工程由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后統一上報。
第七條 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申報后原則上每季度審定一次。經審核,并現場踏勘核實,符合條件的,確定為合肥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項目,并在市建設委員會網站上公布。已經被確定為示范工程的項目,如果立項條件發生變化,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后,市建設委員會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決定。各縣區建設管理部門、企業技術或質量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級示范工程的指導、檢查和監督,重點檢查工程中是否應用了新技術,以及使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的質量和數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確保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安全可靠。市建設委員會將視工程進展情況不定期地對工程應用新技術的情況進行檢查,對有代表性的工程組織觀摩交流、培訓學習等活動,以推動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對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將酌情取消其申請驗收的資格。
第八條 國家級、省級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將從市級示范工程中挑選,由市建設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對工程進行評審,按立項條件擇優選取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薦上報。
第九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示范工程新技術應用實施計劃,強化管理,加強過程控制,認真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在施工中對新技術的應用情況要及時進行技術總結和效益預測,并及時進行文字、照片、視頻圖像記錄,做好原始資料的積累。創建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項目,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懸掛創建標牌,標牌上應列出擬推廣的新技術項目名稱、應用數量、應用部位等內容,并確定專人負責。
第十條 創建市級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項目因故停建或緩建,申報單位應及時向市建設委員會書面匯報,說明停建或緩建的原因并預計復工時間。
第十一條 已經被批準立項列為示范工程計劃的項目,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申報單位應將工程新技術應用的形象進度表報市建設委員會,內容包括:示范工程領導機構、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新技術應用完成情況,質量、工期、安全、效益和現場管理等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十二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報書》中提出的新技術內容,且應用新技術的分項工程質量達到現行質量驗收標準的。在工程竣工驗收后45天內,執行單位要整理好應用成果評審驗收資料三套,并填寫《合肥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一式三份(格式見附件2),向市建設委員會申請驗收。三縣區域內示范工程的驗收資料由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后統一上報。
第十三條 應用成果評審驗收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肥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立項申請書》;
(二)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有關新技術應用部分);
(三)應用新技術綜合報告(扼要敘述應用新技術內容,綜合分析推廣應用新技術的成效,體會與建議);
(四)單項新技術應用工作總結(每項新技術所在分項工程狀況,關鍵技術的施工方法及創新點,保證質量的措施,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表;
(六)工期證明,效益證明(有條件的可以由有關單位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及經濟效益與可計算的社會效益匯總表);
(七)企業技術文件(通過示范工程總結出的技術規程、工法等);
(八)新技術施工錄像(放映時間為10至15分鐘)及其它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 示范工程的應用成果驗收由合肥市建設委員會組織驗收專家委員會進行。驗收專家委員會由具有豐富實際經驗的高級或相當于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家5~7人組成,評審專家從示范工程專家庫中選取,被驗收的示范工程執行單位人員,不得聘為專家委員會成員。評審工作所需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示范工程應用成果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報書中提出的推廣應用新技術內容;
(三)施工企業應用新技術中有無創新內容;
(四)應用新技術后對工程質量、工期、效益的影響。
第十六條 示范工程應用成果驗收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一是資料審查,二是現場查驗。驗收專家委員會應根據以上內容,對該示范工程應用新技術的整體水平進行綜合評價,并由驗收專家委員會主任提出初步驗收意見,當有超過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評審專家對該評審結果提出不同意見時,該驗收意見不能通過。驗收意見形成后,由驗收專家委員會主任簽字。
第十七條 通過評審的示范工程,其中應用的新技術水平達到省內領先時,可綜合評價為該工程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應用的新技術水平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時,可綜合評價該示范工程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應用的新技術水平達到市內領先時,可綜合評價為該工程達到市內領先水平;應用的新技術水平達到市內先進水平時,可綜合評價該示范工程達到市內先進水平。
第十八條 申報企業應該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對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撤消申請驗收資格。
第十九條 驗收專家必須認真審查示范工程執行單位報送的驗收資料和查驗施工現場,實事求是地提出審查意見,并必須為申報單位保守技術秘密。
第二十條 經評審,通過驗收的示范項目,市建設委員會頒發《合肥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證書》,并在合肥建設委員會網站上予以公布,同時對創建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建設單位可在建筑物顯著部位鑲嵌永久性合肥市市級“科技示范工程”標記。
第二十一條 我市各類優質工程應優先從“合肥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中選取,以提高優質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二條 對獲得各級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證書的企業在市場招投標中可享受同級優質工程的加分待遇。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升級時,創建各級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作為優先升級的因素之一,對參與示范工程的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審中可作為對個人考核的工作業績。
第二十三條 對已通過評審的合肥市市級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發現其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取消其合肥市市級“科技示范工程”稱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由合肥市建設委員會設計科技處具體負責全市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立項審核、實施與監督、應用成果驗收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合肥市建筑業管理局關于印發《合肥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合建管〔2003〕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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