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建設工程“翠螺杯”獎(市優質工程)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落實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實施質量興市與質量興企戰略,鼓勵建筑業企業加強科學管理,嚴格過程控制,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現代產業化建造與綠色施工,爭創質量高、成本低、施工工期合理、經濟效益好的精品工程,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翠螺杯”獎是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按渎荼豹劦脑u選對象是在馬鞍山市境內已經投入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或本市建筑業企業(注冊地在馬鞍山市的)承建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已經投入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按渎荼豹劦脑u選工作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指導下,由市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評選結果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定發布。
“翠螺杯”獎獲獎單位分為承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按渎荼豹劰こ逃?a href="http://www.nedwindmillerdds.com/qy" target="_blank">建筑企業自愿申報,特定條件下也可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建筑企業共同申報。
第三條 “翠螺杯”獎每年評選一次,獎勵數額根據當年申報數確定,評選原則是好中選優、優中選精、精中選快,質量應達到市內領先水平。
申報參加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的項目或申報其他省級及以上工程質量獎項的項目,由市建筑業協會從獲“翠螺杯”獎且位于馬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中擇優推薦。
第四條 “翠螺杯”獎工程評審的質量標準執行國家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現行規范、標準及設計要求,并結合安徽省工程質量標準,既要體現技術先進性和可行性,同時兼顧經濟和施工合同工期的合理性。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五條 申報評選“翠螺杯”獎的工程,應是已經實現設計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交通、郵電、水利、電力和國防軍工建設項目,其中,主承建單位合同承包額不少于1400萬元。
參加建筑工程評選的項目必須含有相應的設備安裝工程;參加工業設備安裝工程評選的項目必須含相應的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園林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1、5000座以上的體育場;
2、3000座以上的體育館;
3、1000座以上的游泳館;
4、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劇院;
5、建筑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的辦公樓、綜合樓等公共建筑;
6、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園林工程;
7、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建筑面積合計不少于30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建筑工程。
(三)市政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公交保養場、橋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2、投資2000萬元以上或3萬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廠、2萬立方米/日以上污水處理廠;
3、1萬立方米以上的燃氣儲備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儲灌站;
4、日處理垃圾100噸以上的垃圾處理場;
5、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程或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城市園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規模為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或組團(含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建筑面積為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單體住宅工程。
(五)其它社會影響較大的紀念性工程。未具體列出規模標準的工程,其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含山縣、和縣與當涂縣的工程,質量符合“翠螺杯”獎要求,規模達到所列標準90%的,也可申報推薦。
第七條 以下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不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復查的工程;
(三)已經參加過“翠螺杯”獎評選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四)雖已通過竣工驗收,但還有甩項未完(包括初裝修工程)的工程;
(五)使用國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產品、衛生潔具和對環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翠螺杯”獎的工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省市有關節地、節能、環保的規定。
(二)工程設計合理、先進,符合城市規劃、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附屬設施配套齊全,同時要體現出采用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科技含量高的特點。
(三)計劃申報“翠螺杯”獎的工程各推薦單位可在工程開工前將創優計劃登記表(附件2)報送市建筑業協會備案。
申報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積極創建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和綠色施工示范工程。
(四)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按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創建“翠螺杯”獎的工程項目應按現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評價為優良工程。
(五)工程依法進行施工監理。
(六)工程已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七)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合理,并在合同工期內完成施工。
(八)申報工程應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經過冬、夏季的使用檢驗且未擅自改變原設計用途,未發生質量問題或質量缺陷而引起的用戶投訴現象,各項技術指標和經濟效益指標達到本專業市內先進水平。
(九)該工程質量監理單位和市(縣)質量監督機構同意推薦,依法未實行監理的由建設單位同意推薦。
(十)住宅小區或組團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所有建設項目按照批準的小區規劃和設計要求全部建成,滿足使用功能;
2、小區或組團的住宅建設和配套設施的工程質量必須全部合格。
(十一)專業工程應有各級政府(部門)的立項批文。
第九條 申報“翠螺杯”獎的承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的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在工業建設項目中,應是承建主廠房和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單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園林等工程中,應是承建主體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單位;
(四)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應是承建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
第十條 工業、交通水利、市政等專業工程由兩家以上施工企業共同承包且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不同標段承包合同的,各家參建施工企業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可由建設單位牽頭申報或由各參建施工企業共同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翠螺杯”獎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不得超過三家,依法分包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申報或由各參建施工企業共同申報的項目,各參建施工企業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建筑企業自行申報的項目,參建單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10%;
(二)各參建單位完成的所有工程項目質量全部達到合格以上;
(三)參建“翠螺杯”獎的監理單位僅限一家,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填寫附件4申報表。
第十二條 申報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過質量事故、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報翠螺杯獎。
第四章 申報程序與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翠螺杯”獎的申報程序:“翠螺杯”獎申報由承建單位(特定條件下也可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主要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申報資料由承建單位(或建設單位)統一匯總申報。兩家以上施工企業共同申報時,由承擔施工工程量大的施工企業匯總申報。
對符合評選范圍和申報條件的工程,由承建單位(或建設單位)填寫附件1申報表,且申報表中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后向市建筑業協會申報。
含山、和縣與當涂縣工程需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申報。
第十四條 “翠螺杯”獎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要求:
(一)申報資料總目錄,并注明各種資料的份數和頁碼;
(二)“翠螺杯”獎申報表(附件1)與參建“翠螺杯”獎申報表(附件4)一式二份(單獨裝訂);
(三)有關工程概況和施工質量情況(含節能設計及綠色施工情況)的文字材料;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和備案批準文件;
(五)施工許可證(或有效開工報告)復印件、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復印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
(六)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及監理合同復印件和監理評估報告;
(七)施工單位(含主參建單位)資質證書及施工合同復印件,招標工程附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八)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各部位質量并附文字說明的原版彩照15張左右(多個單位工程組成的工程項目,每個單位工程不少于8張),照片資料電子檔格式符合附件3的要求;
(九)以上材料(除申報表外)應整理成冊(A4規格軟封面),裝訂整齊,報一式一份。
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須清晰,申報資料應準確、真實,涵蓋所申報工程的全部內容。
第五章 工程核查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參選工程的質量水平,審核申報的工程是否符合條件,市建筑業協會組織專業人員對申報“翠螺杯”獎的項目進行核查,核查分為申報資料的形式審查和對工程質量現場復查兩道程序。
第十六條 形式審查對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文有關規定,應形成形式審查意見。形式審查通過的工程,方可進行現場復查。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現場復查人員從專家庫中抽取并由3—4名不同專業、具有工程類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F場復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取承建單位對工程的施工及質量情況介紹,重點介紹工程概況、工程特點、難點、施工技術、施工工期及質量保證措施,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實際水平和質量驗收情況及結果;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狀況,凡是復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內容和部位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使用單位(住宅工程要聽取住戶)對工程質量的意見;
(四)查閱全部工程質量技術管理資料和質量體系運行資料(按規定應該提供原件的必經提供原件);
(五)由復查組形成復查報告和相應的復查記錄表,工程復查必須一次通過,原則上不允許進行二次復查;
(六)復查結束后,由復查小組將每個工程復查結果綜合排序匯總,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工程評審
第十八條 經現場復查通過的工程,由市建筑業協會組織評議、匯總,并根據形式審查和現場復查的結果確定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工程項目名單。
第十九條 為保證評審工作的科學、公正、成立馬鞍山市建設工程“翠螺杯”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熟悉工程質量技術,擔任過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不少于11名(單數),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評選工作堅持嚴格、認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則,評審委員會會議由評委本人參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的召開必須有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9人)的評委參加,在審閱申報材料及工程核查情況報告后,進行審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實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為入選工程項目。
市建筑業協會對評審通過的工程,在市建筑業協會網站進行為期七天公示,公示結束后無異議的工程項目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核定批準后公布表彰。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榮獲“翠螺杯”獎工程的申報單位頒發“翠螺杯”獎杯和證書,主要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頒發“翠螺杯”獎證書,并通報表彰。獲獎工程上可鑲嵌“翠螺杯”獎統一標志,由市建筑業協會統一制作。同時并向所有獲獎工程的建設單位頒發獲獎證書。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給施工企業兌現獎勵(無約定的酌情給予獎勵),主管部門在評優評先、年檢、招標投標、質量保證金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建筑企業內部給予獲獎工程的項目部和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八章 紀 律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消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四條 參加“翠螺杯” 獎評選工作的所有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通報,直至給予行政處分,撤消參加工程復查或評審委員會資格。
第二十五條 獲“翠螺杯”獎工程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存在質量缺陷或隱患,市建筑業協會可組織專家組進行鑒定,報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批準取消該工程“翠螺杯”獎稱號的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馬鞍山市建設工程翠螺杯”獎(市優質工程)評選辦法》(市建設委員會馬建〔2011〕106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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