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質量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建筑施工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169號)以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等相關政策文件和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筑施工項目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和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區建筑施工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項目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屬地質量安全監督站具體開展考評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項目考評與企業考評納入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平臺,應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建筑施工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二章 項目考評
第六條 建筑施工項目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包括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和項目質量標準化考評兩項工作,均由屬地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考評結果適時錄入寧夏建筑市場監管平臺。
第七條 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由屬地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建安杯”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程評選辦法(試行)》(寧建(建)字〔2012〕17號)進行。項目質量標準化考評由屬地依據《寧夏建筑工程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寧夏建筑施工項目質量標準化考評辦法》、《寧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工地創建實施辦法》(暫行)進行。
第三章 企業考評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落實全員質量安全責任,依法履行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實施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工作,每年11月底前完成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自查自糾自評(銀川地區可適當順延),形成相應的材料。
第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對轄區企業開展一次年度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并將考評具體內容錄入全區建筑市場監管平臺。
第十九條 企業標準化考評由三部分組成:企業行為標準化考評和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項目質量標準化考評。企業行為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權重0.6,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權重0.2,項目質量標準化考評權重0.2,通過加權后折算成百分制,三部分相加得出最終的企業標準化考評總得分。
結合工作實際,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和項目質量標準化考評具體權重分配在2018-2020年實行過渡期,其中:2018年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權重0.4,項目質量標準化考評權重0;2019年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權重0.3,項目質量標準化考評權重0.1;2020年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權重0.2,項目質量標準化考評權重0.2;2021年及以后實體項目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權重正式執行。
第二十條 企業行為考評包括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資質和機構與人員管理、質量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質量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制度、法規標準和檢查工具配置和政策傳達、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危險源管控、行業日常監管、質量常見問題防治九個方面,按照本細則附表相關內容予以打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和項目質量標準化考評由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結合質量安全標準化工地評比開展,適時錄入寧夏建筑市場監管平臺。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時,由負責考評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寧夏建筑市場監管平臺查詢下載,將項目考評合格率轉換為相應分值。項目考評在企業考評中的記分規則為:
(一)統計項目數以寧夏建筑市場監管平臺為準。
(二)項目安全(質量)考評總分實行百分制,考評企業該部分得分=(企業承接項目考評合格項目數/企業承接項目考評項目數)×100分。
(三)考評企業上年度沒有項目考評結果的,企業承建項目標化考評情況不計入企業標準化考評中,企業標準化考評由行為考評分值直接作為企業標化考評最終得分。
第二十四條 企業標準化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五個等次。
(一)對有在建項目考評的企業,考評評定結果分為5個等級:考評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80分為合格,60-70分為基本合格(經整改后達到合格或不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評定為優秀的建筑施工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轄區本年度考評企業數量的10%。
(二)對無在建項目考評的企業,考評評定結果分為2個等級:考評得分60分及以上的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和項目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結果均記入企業誠信記錄。
第二十六條 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結果與招投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掛鉤,并在全區建筑市場監管平臺網絡上公開,供社會投資相應單位參考。
第二十七條 經考評優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原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被考評施工企業對自身考評結果有異議的,應自考評結果公布之日起7日內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在督導全區各地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中,發現有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相關單位、人員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或移送相關部門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寧夏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
2.寧夏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標準化行為考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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