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全面提升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和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省住建廳《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陜建質發〔2017〕6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建筑施工項目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在我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
第三條 市縣(區)兩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具體考評工作由市縣(區)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考評主體)實施。
市級考評主體負責本轄區二級(含專業承包二級)建筑施工企業和所監管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區)級考評主體負責本轄區三級(含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下建筑施工企業和所監管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四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應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六條 建筑業協會要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宣傳、教育及相關培訓工作。
第二章 工程項目考評
第七條 考評主體對本轄區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筑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以工程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標準化自評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
第九條 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負總責,由總包、專業承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等相關人員共同組成自評機構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項目首次開展自評的時間為辦理監督手續當月起。
第十條 工程項目自評機構每月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開展安全標準化自評工作,項目自評材料須留檔備查;在對施工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檢查評分時,屬于專業承包單位施工的,應注明該單位名稱。建設、監理單位對項目自評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發現自評工作不認真或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責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評。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因特殊情況中止施工時,總承包單位應向工程項目考評主體出具經駐工地監理機構及建設單位簽署的中止考評報告,報告中應說明中止原因;復工前,總承包單位向工程項目考評主體出具復工報告以及對施工現場進行自查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考評在自評的基礎上進行。工程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在實施日常安全監督時同步開展工程項目考評工作,并抽查項目階段性自評情況,指導監督工程項目自評工作。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完工后辦理竣工驗收前,由建筑施工企業向工程項目考評主體提交《銅川市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申請表》及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名錄及變更文件資料;
(二)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月自評表;
(三)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月自評匯總表;
(四)企業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季度評價匯總表;
(五)工程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六)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表揚、表彰獎勵、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
(七)工程項目考評主體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考評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提交的考評資料后,以工程項目自評為基礎,結合監督檢查情況,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筑施工企業下發《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附件二)。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應包括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信息。項目自評資料不符合要求,或與實際狀況不符的,項目考評主體書面說明理由并退回資料。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綜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為“優良”, 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項目,優先評定為優良。
(一)獲得全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省級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觀摩工地的;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受到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獎勵的;
(三)在施工安全技術和標準化研發方面獲得專利或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不合格:
(一) 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二)因存在安全隱患在一年內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考評主體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
(三)月自評資料不健全、不連續或企業未對項目標準化工作進行季度檢查評分的;
(四)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筑施工企業未提交工程項目自評及申請材料或項目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 企業考評
第十八條 考評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含外地進銅企業)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10)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并向考評主體報備,自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提前90日向考評主體提交《銅川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申請表》(附表三)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表;
(二)近三年內企業承建項目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匯總表;
(三)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表揚、表彰、獎勵、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
(四)承建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考評主體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條 企業考評在企業自評的基礎上進行??荚u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企業自評為基礎,結合企業自評報告、企業承建項目考評結果,評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附件四)。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或復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 匯總得分在80分(含)以上為“優良”, 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考評周期內(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評為優良:
1.竣工項目考評優良率達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實行關鍵崗位實名制管理的;
3.省級文明工地數量達到已考評項目總數量10%以上;或者獲得全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2個及以上、或者獲得省級文明工地觀摩工地1個及以上的;
4.獲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表彰獎勵的;
5.在施工安全技術和標準化研發方面獲得專利或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
第二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或自評結果低于70分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三)企業近三年已竣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率超過5%的。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重新復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后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后合格”。
第二十七條 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總經理、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30日內重新進行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對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 經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合格或優良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評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 考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外地進銅建筑施工企業和外地進銅建筑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考評結果,由市級考評主體匯總后報省級考評主體。
第三十條 考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制度、流程,加強考評管理。各級考評主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轄區考評工作,并將其單位、姓名、電話報省級考評主體和市級考評主體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考評主體在對轄區企業進行考評時,可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的該企業在外市(區)及外省項目考評情況、結合該企業在轄區的實際,做出考評結果。
縣級考評主體將轄區項目考評結果統計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向市級考評主體報送。對企業考評結果原則上每季度末的5個工作日內向市級考評主體報送1次。
市級考評主體將全市項目考評結果統計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考評主體報送。對企業考評結果原則上每季度向省級考評主體報送1次。對全市項目和企業的考評結果于每季度末的5個工作日內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每季度在互聯網公布全市項目考評結果以及企業考評結果。
第三十二條 對于工程項目或施工企業因受到行政處罰、通報批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不良行為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或因獲得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業績被評定為優良的,均以各級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為準。
第三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評主體提交該年度周期自評表,但應提供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個年周期計起。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2月1日自行廢止,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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